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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合規(guī)合法,就是要抗辯

作者: 時間:2015-01-30 來源:騰訊財經(jīng) 收藏
編者按:高通若提出反壟斷訴訟,會有一定勝算,或至少能減少一定損失。

  是全球知名手機芯片生產(chǎn)廠商,是全球唯一一家能提供完整2G/3G/手機芯片解決方案的企業(yè),擁有眾多核心專利。從2013年底受到發(fā)改委的反壟斷調(diào)查,有消息稱跨時一年多的反壟斷調(diào)查,最早將在這個月底將有結果。

本文引用地址:http://2s4d.com/article/269261.htm

  就在這個節(jié)骨眼上,外媒的報道稱,當美國芯片制造商公司因違反中國反壟斷法而可能面臨10億美元罰款的時候,該公司采取了一種異常的策略:為自己抗辯。

  抗辯,即法律上的對抗,這被認為是不同尋常的舉動,因為被發(fā)改委處罰企業(yè)往往采取配合的態(tài)度爭取少交罰金,幾乎沒有一家通過法律手段維護過自身利益。因此,高通若對發(fā)改委的處罰提出抗訴,將是我國反壟斷歷史上的一件大事件。同時,從我國法律體系出發(fā),高通完全有權利通過法律手段和發(fā)改委對抗。

  根據(jù)我國人大于2007年通過《反壟斷法》第五十三條,“對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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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jù)我國人大于1999年通過的《行政復議法》第六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jù)我國人大于1989年通過的《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對拘留、罰款……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訴訟。

  也就是說,高通若不服發(fā)改委的處罰決定,提出抗辯這種防御性的法律行為,是完全符合法理的。

  從全球來看,通過司法審理反壟斷是主流

  從世界上最大的兩個經(jīng)濟體,也是最老牌的經(jīng)濟體——美國和歐洲來看,因為歷史發(fā)展和社會思潮不同,選用了不同的反壟斷模式——美國是司法模式,歐洲為行政模式。

  在美國反壟斷中占據(jù)核心地位的是法院。美國反壟斷部門有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和聯(lián)邦貿(mào)易委員會;二者的局長和委會均由總統(tǒng)任命、國會批準,獨立性極高;二者沒有行政罰款的權力,只能向聯(lián)邦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然后由法院作出判決;法院雖會根據(jù)《謝爾曼》等成文的反壟斷法判案,但更依賴大量的法院判例。除此之外,個人和公司在法院提出的反壟斷訴訟數(shù)量也很高。

  歐洲的反壟斷傳統(tǒng)上采取了行政模式,有學者認為,這和歐洲倡導競爭的力量多來自高層行政官員有關。不過,根據(jù)原歐共體理事會在2003年的通過的1號條例,各成員國法院也是執(zhí)行歐盟競爭法的機構,私人有權發(fā)起反壟斷案件訴訟,這就使得歐盟反壟斷更接近美國的司法模式。

  同時,由于私人通過司法程序?qū)Ψ磯艛嗖豢珊鲆暤耐七M作用,使得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允許并鼓勵私人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例如歐盟、澳大利亞、日本和韓國等。

  而即便是行政模式,國際上普遍認為反壟斷機構至少應該有極高的獨立性。世界銀行在2002年發(fā)布的《Building Institutions for Markets》中就建議,反壟斷執(zhí)法部門負責人應由立法部門任命且并有獨立的財政預算。根據(jù)報告中對50個發(fā)達國家的調(diào)研資料,63%的國家有獨立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即該機構不屬于任何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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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高通 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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