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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 GB/Z 183332-2001

作者: 時間:2007-02-05 來源:網(wǎng)絡 收藏

前言

本文引用地址:http://2s4d.com/article/258958.htm

  我國目前尚無電動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的指導性技術文件,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主要內容和技術要求參考兩項電子工業(yè)行業(yè)標準,SJ/T 10170-1991《鋅空氣(氧)堿性電池總規(guī)范》和SJ/T 10483-1994《鋅空氣(氧)堿性電池型號命名方法》。并注意與國際接軌,參考了美國汽車工程師學會電動車輛電池系統(tǒng)標準委員會制定的SAE J1797-1997《電動車輛用電池組組裝的推薦性操作方法》。確定本指導性技術文件內容時一方面依據(jù)電動道路車輛的技術要求,同時又嚴格考慮到我國鋅空氣電池的水平,既要滿足當前需要又要考慮長遠發(fā)展。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技術要求比上述兩個標準增加了C 3 -3小時率額定容量、荷電保持能力、空氣電極工作壽命、安全性等。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附錄A是提示的附錄。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由國家機械工業(yè)局提出。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起草單位:信息產業(yè)部電子第十八研究所、天津大學。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主要起草人:朱永生、汪繼強、呂鳴祥。

GB/Z 18333.2-2001 Zicn-air batteries for electric road vehicles
1 范圍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規(guī)定了電動道路車輛(包括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等)用鋅空氣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適用于電動道路車輛用額定電壓12V的鋅空氣蓄電池。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指導性技術文件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指導性技術的條文。本本指導性技術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900.11-1998 蓄電池名詞術語 SJ/T 10483-1994 鋅空氣(氧)堿性電池號命名方法

3 定義與符號

3.1 定義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除采用GB/T 2900.11中的定義外,還增加了下列定義。
3.1.1 機械再充式鋅空氣蓄電池 mechanically rechargeable zinc-air battery 通過更換鋅電極恢復其容量的鋅空氣蓄電池。 3.1.2 電化學再充式鋅空氣蓄電池 electrochemically rechargeable zinc-air battery 由外接電源提供電流,從而在電池中將電能轉變成化學能,以恢復其容量的鋅空氣蓄電池。
3.2 符號 C 3 ——3小時率額定容量; I 3 ——3小時率放電電流,其數(shù)值等于1/3C 3 (A)。

4 分類與型號

4.1 分類 分為機械再充式鋅空氣蓄電池和電化學再充式鋅空氣蓄電池兩類。
4.2 型號 機械再充式鋅空氣蓄電池以“J”表示,電化學再充式鋅空氣蓄電池以“H”表示,其他按SJ/T 10483-1994附錄B執(zhí)行。 產品型號和規(guī)格見附錄A(提示的附錄)。

5 要求
5.1 外觀 蓄電池按6.2檢驗時,外殼應有光潔、完整、無碰傷變形、無銹蝕斑跡、無堿液、且標志清晰、正確。
5.2 端子
5.2.1 蓄電池端子位置可分為四種類型,如圖1(a~d)。

5.2.2 端子的位置以及對端子的外觀、結構等具體要求,由用戶與制造廠協(xié)商決定。
5.3 極性 按6.3檢驗,端子極性應正確。
5.4 外形尺寸和重量 蓄電池外形尺寸、重量參見附錄A。
5.5 氣密性 電池密封處應有良好的氣密性,按6.5規(guī)定進行試驗,密封處應無氣泡,當電池濕存時應不出現(xiàn)漏氣或漏液。
5.6 20℃±2℃ 在20℃±2℃下,電池按6.6試驗時放電時間應不低于表1的規(guī)定值。 表1 20℃放電性能

恒流放電電流/A 終止電壓/V 最少放電時間/min
3I 3 /5 9 300
I 3 9 180
6I 3 9 10

5.7 低溫及交變濕熱 在空氣流通條件下,電池按6.7承受低溫和交變濕熱試驗后,工作電壓應不低于9V,端子、外觀應完好。
5.8 荷電保持能力 蓄電池按6.8試驗時,其容量應不低于貯存前容量的80%。
5.9 空氣電極工作壽命 蓄電池按6.9試驗時,蓄電池空氣電極工作壽命應不少于300次。
5.10 安全性 蓄電池按6.10試驗時,外觀不得出現(xiàn)漏液、破裂等異?,F(xiàn)象。
5.11 耐振動性 蓄電池按6.11規(guī)定進行振動試驗。試驗期間,蓄電池放電電壓應無異常;試驗后,檢查蓄電池應無機械損傷,無電解液滲漏。
5.12 干貯存 蓄電池按6.12進行貯存試驗,其放電時間應不低于144min,在2次內達到5.6規(guī)定。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條件
6.1.1 環(huán)境條件 除另有規(guī)定外,試驗應在溫度15~35℃、相對濕度25%~85%、大氣壓力86~106kPa環(huán)境中進行。
6.1.2 測量儀器、儀表 6.1.2.1 量程 所用儀表量程應隨被測電壓或電流數(shù)值改變,指針式儀表讀數(shù)應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圍內。 6.1.2.2 準確度 a)電壓表:準確度不低于0.5級,其內阻至少為1kΩ/V; b)電流表:準確度不低于0.5級; c)溫度計:具有適當?shù)牧砍?,其分度值不大于l℃,標定準確度不低于0.5℃; d)計時器:按時、分、秒分度,準確度為±1%; e)壓力表:準確度不低于0.25級; f)測量尺寸的量具;分度值不大于1mm; g)秤量重量的衡器;準確度為±0.05%以上。
6.1.3 電解液 目測檢查電解液應無混濁。
6.1.4 蓄電池的充電
6.1.4.1 機械再充式 對于機械再充式鋅空氣蓄電池更換鋅電極。
6.1.4.2 電化學再充式 對于用輔助電極充電的電化學再充式鋅空氣蓄電池,以0.6I 3 (A)電流進行充電,在充電末期連續(xù)2h內蓄電池電壓變化不大于0.1V/h,此時認為蓄電池已完全充電。

6.2 外觀

用目測法檢查蓄電池的外觀。

6.3 極性 用電壓表或反極儀檢測蓄電池極性。

6.4 外形尺寸及重量 用量具和衡器測量蓄電池的外形尺寸及重量。

6.5 氣密性試驗 未注液的蓄電池,浸于水中,在注液孔內加氣壓。當電池內外壓差至30kPa時,壓力計指針應穩(wěn)定3~5s,目測密封處有無氣泡現(xiàn)象,然后濕存10周,目測有無漏液現(xiàn)象。

6.6 20℃±2℃放電性能 將蓄電池在20℃±5℃下放置4h,按表1規(guī)定的電流放電,測量其放電時間。

6.7 低溫及交變濕熱試驗 將電解液注入干態(tài)電池內,在溫度為-18℃±2℃條件下放置4h。在此條件下,以I 3 (A)電流,連續(xù)放電30min后,測量工作電壓,目測外觀和極端。 6.7.2 交變濕熱試驗 經低溫試驗后的電池按表2順序進行交變濕熱試驗。在交變濕熱條件下,以I 3 (A)電流放電150min后,測量工作電壓,目測外觀和端子。 表2

項目名稱 溫度 相對濕度% 時間min
穩(wěn)定 25±3 80~85 30
升溫 25±3升至55±3 ≥90 30
高溫高濕 55±3 ≥90 30
降溫 55±3降至25±3 ≥90 30
常溫高濕 25±3 80~85 30

6.8 荷電保持能力 6.8.1 經過I 3 (A)恒流放電,且放電時間符合5.6規(guī)定,并得到初容量C e 的蓄電池,按6.1.4條充電后,在環(huán)境溫度25℃±5℃開路擱置21d,按6.6進行I 3 (A)恒流放電,得到余容量C e '''''''' 。 6.8.2 按公式(1)計算荷電保持能力。

6.9 空氣電極工作壽命
6.9.1 蓄電池經I 3 (A)恒流放電,且放電時間符合5.6規(guī)定方可進行本試驗,整個試驗在25℃±2℃的環(huán)境中進行。
6.9.2 蓄電池按6.1.4按充電后,以0.7I 3 (A)的電流放電3h后,測量工作電壓應不低于9V,然后按照6.1.4充電組成一次循環(huán),測量空氣電極工作壽命。 6.10 安全性 蓄電池按6.1.4充電后,對于機械再充式蓄電池,直接目視檢查外觀;對于電化學再充式蓄電池,再以0.7I 3 (A)電流連續(xù)充電3h,然后目視檢查外觀。 6.11 耐振動性 蓄電池按6.1.4充電后,緊固到振動試驗臺上,按下述條件進行試驗: a)放電電流:I 3 (A); b)振動方向:上下單振動; c)振動頻率:30~35Hz; d)最大加速度:30m/s 2 ; e)振動時間:2h。 6.12 干貯存 新制造未注液的蓄電池,在8.4規(guī)定的條件下,存放1a,然后按6.6進行I 3 (A)恒流放電,接著按6.1.4充電后,再按6.6進行I 3 (A)恒流放電。 6.13 試驗程序 按本程序進行的試驗應連續(xù)進行,試驗程序見表3。 表3
序號 試驗項目 分組
1 2 3 4
1 外觀
2 極性
3 外形尺寸和重量
4 氣密性
5 25℃±2℃放電性能
6 低溫及交變濕熱
7 荷電保持能力
8 空氣電極工作壽命
9 安全性
10 耐振動性

7 檢驗規(guī)則 7.1 檢驗分類、試驗項目、試驗數(shù)量和試驗周期見表4。

表4

序號 檢驗分類 檢驗項目 要求條文號 試驗方法條文號 樣品數(shù) 周期
1 出廠檢驗 外觀、極性 5.1,5.3 6.2,6.3 100%
2 外形尺寸及重量 5.4 6.4 1%
3 20℃±2℃放電性能 5.6 6.6 500只內(含500只)抽5只5只以上00抽10
4 型式檢驗 氣密性 5.5 6.5 各2組 每半年一次
5 低溫及交變濕熱 5.7 6.7 每季度一次
6 荷電保持能力 5.8 6.8 每年一次
7 空氣電極工作壽命 5.9 6.9
8 安全性 5.10 6.10 各2組 每季度一次
9 耐振動性 5.11 6.11 每年一次
10 干貯存 5.12 6.12

7.2 出廠檢驗
7.2.1 每批產品出廠前,應在該批產品中隨機抽樣,進行出廠檢驗。在出廠檢驗的20℃±2℃放電性能試驗中,所有蓄電池的I 3 (A)恒流放電容量差應不大于±5%。
7.2.2 在出廠檢驗中,若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時,應將該產品退回生產部門返工,然后再次提交驗收。若再次檢驗仍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則判定該產品為不合格。

7.3 型式檢驗
7.3.1 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投產和老產品轉產; b)轉廠; c)停產后復產; d)結構、工藝或材料有重大改變; e)合同規(guī)定
7.3.2 判定規(guī)則 在型式檢驗中,若有一項不合格時,應判定為不合格。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8.1.1 蓄電池產品上應有下列標志: a)制造廠名; b)產品型號或規(guī)格; c)制造日期; d)商標; e)極性符號。
8.1.2 包裝箱外壁應有下列標志: a)產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制造廠名、廠址、郵編; b)產品標準編號; c)每箱的凈重和毛重; d)標明防潮、不準倒置、輕放等標志。

8.2 包裝

8.2.1 蓄電池的包裝應符合防潮、防振的要求。
8.2.2 包裝箱內應有裝箱單(指多只包裝)、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
8.2.3 包裝方式可根據(jù)供需雙方協(xié)議,按規(guī)定方法進行包裝。

8.3 運輸
8.3.1 在運輸過程中,產品不得受強烈的沖擊和曝曬、雨淋,不得倒置。
8.3.2 在裝卸過程中,產品應輕搬輕放,嚴防摔擲、翻滾、重壓。

8.4 貯存
8.4.1 包裝完好的產品應貯存在溫度5-40℃的干燥、清潔及通風良好的地方。
8.4.2 產品應不受陽光直射,避免與任何有害氣體和液體接觸,離熱源不少于2m。
8.4.3 不得倒置及臥放,不得受任何機械沖擊和重壓。

附錄A (提示的附錄) 蓄電池外形尺寸和重量 如表A1所示。 表A1

蓄電池型號 標稱電壓V 額定容量C 3 Ah 外形尺寸/mm 重量(帶液)kg
10XKFJ60 12 60 272 116 122 ≤5
10XKFJ120 12 120 388 116 175 ≤11
10XKFJ200 12 200 366 178 260 ≤19
10XKFJ160 12 160 490 165 280 ≤18
注:根據(jù)電動道路車輛發(fā)展的需要,可增加新的規(guī)格、型號和外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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