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 GB/Z 183332-2001
前言
本文引用地址:http://2s4d.com/article/258958.htm 我國目前尚無電動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的指導性技術文件,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主要內容和技術要求參考兩項電子工業(yè)行業(yè)標準,SJ/T 10170-1991《鋅空氣(氧)堿性電池總規(guī)范》和SJ/T 10483-1994《鋅空氣(氧)堿性電池型號命名方法》。并注意與國際接軌,參考了美國汽車工程師學會電動車輛電池系統(tǒng)標準委員會制定的SAE J1797-1997《電動車輛用電池組組裝的推薦性操作方法》。確定本指導性技術文件內容時一方面依據(jù)電動道路車輛的技術要求,同時又嚴格考慮到我國鋅空氣電池的水平,既要滿足當前需要又要考慮長遠發(fā)展。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技術要求比上述兩個標準增加了C 3 -3小時率額定容量、荷電保持能力、空氣電極工作壽命、安全性等。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附錄A是提示的附錄。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由國家機械工業(yè)局提出。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起草單位:信息產業(yè)部電子第十八研究所、天津大學。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主要起草人:朱永生、汪繼強、呂鳴祥。
GB/Z 18333.2-2001 Zicn-air batteries for electric road vehicles
1 范圍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規(guī)定了電動道路車輛(包括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等)用鋅空氣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適用于電動道路車輛用額定電壓12V的鋅空氣蓄電池。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指導性技術文件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指導性技術的條文。本本指導性技術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900.11-1998 蓄電池名詞術語 SJ/T 10483-1994 鋅空氣(氧)堿性電池號命名方法
3 定義與符號
3.1 定義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除采用GB/T 2900.11中的定義外,還增加了下列定義。
3.1.1 機械再充式鋅空氣蓄電池 mechanically rechargeable zinc-air battery 通過更換鋅電極恢復其容量的鋅空氣蓄電池。 3.1.2 電化學再充式鋅空氣蓄電池 electrochemically rechargeable zinc-air battery 由外接電源提供電流,從而在電池中將電能轉變成化學能,以恢復其容量的鋅空氣蓄電池。
3.2 符號 C 3 ——3小時率額定容量; I 3 ——3小時率放電電流,其數(shù)值等于1/3C 3 (A)。
4 分類與型號
4.1 分類 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分為機械再充式鋅空氣蓄電池和電化學再充式鋅空氣蓄電池兩類。
4.2 型號 機械再充式鋅空氣蓄電池以“J”表示,電化學再充式鋅空氣蓄電池以“H”表示,其他按SJ/T 10483-1994附錄B執(zhí)行。 產品型號和規(guī)格見附錄A(提示的附錄)。
5 要求
5.1 外觀 蓄電池按6.2檢驗時,外殼應有光潔、完整、無碰傷變形、無銹蝕斑跡、無堿液、且標志清晰、正確。
5.2 端子
5.2.1 蓄電池端子位置可分為四種類型,如圖1(a~d)。
5.2.2 端子的位置以及對端子的外觀、結構等具體要求,由用戶與制造廠協(xié)商決定。
5.3 極性 按6.3檢驗,端子極性應正確。
5.4 外形尺寸和重量 蓄電池外形尺寸、重量參見附錄A。
5.5 氣密性 電池密封處應有良好的氣密性,按6.5規(guī)定進行試驗,密封處應無氣泡,當電池濕存時應不出現(xiàn)漏氣或漏液。
5.6 20℃±2℃ 在20℃±2℃下,電池按6.6試驗時放電時間應不低于表1的規(guī)定值。 表1 20℃放電性能
恒流放電電流/A | 終止電壓/V | 最少放電時間/min |
3I 3 /5 | 9 | 300 |
I 3 | 9 | 180 |
6I 3 | 9 | 10 |
5.7 低溫及交變濕熱 在空氣流通條件下,電池按6.7承受低溫和交變濕熱試驗后,工作電壓應不低于9V,端子、外觀應完好。
5.8 荷電保持能力 蓄電池按6.8試驗時,其容量應不低于貯存前容量的80%。
5.9 空氣電極工作壽命 蓄電池按6.9試驗時,蓄電池空氣電極工作壽命應不少于300次。
5.10 安全性 蓄電池按6.10試驗時,外觀不得出現(xiàn)漏液、破裂等異?,F(xiàn)象。
5.11 耐振動性 蓄電池按6.11規(guī)定進行振動試驗。試驗期間,蓄電池放電電壓應無異常;試驗后,檢查蓄電池應無機械損傷,無電解液滲漏。
5.12 干貯存 蓄電池按6.12進行貯存試驗,其放電時間應不低于144min,在2次內達到5.6規(guī)定。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條件
6.1.1 環(huán)境條件 除另有規(guī)定外,試驗應在溫度15~35℃、相對濕度25%~85%、大氣壓力86~106kPa環(huán)境中進行。
6.1.2 測量儀器、儀表 6.1.2.1 量程 所用儀表量程應隨被測電壓或電流數(shù)值改變,指針式儀表讀數(shù)應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圍內。 6.1.2.2 準確度 a)電壓表:準確度不低于0.5級,其內阻至少為1kΩ/V; b)電流表:準確度不低于0.5級; c)溫度計:具有適當?shù)牧砍?,其分度值不大于l℃,標定準確度不低于0.5℃; d)計時器:按時、分、秒分度,準確度為±1%; e)壓力表:準確度不低于0.25級; f)測量尺寸的量具;分度值不大于1mm; g)秤量重量的衡器;準確度為±0.05%以上。
6.1.3 電解液 目測檢查電解液應無混濁。
6.1.4 蓄電池的充電
6.1.4.1 機械再充式 對于機械再充式鋅空氣蓄電池更換鋅電極。
6.1.4.2 電化學再充式 對于用輔助電極充電的電化學再充式鋅空氣蓄電池,以0.6I 3 (A)電流進行充電,在充電末期連續(xù)2h內蓄電池電壓變化不大于0.1V/h,此時認為蓄電池已完全充電。
6.2 外觀
用目測法檢查蓄電池的外觀。
6.3 極性 用電壓表或反極儀檢測蓄電池極性。
6.4 外形尺寸及重量 用量具和衡器測量蓄電池的外形尺寸及重量。
6.5 氣密性試驗 未注液的蓄電池,浸于水中,在注液孔內加氣壓。當電池內外壓差至30kPa時,壓力計指針應穩(wěn)定3~5s,目測密封處有無氣泡現(xiàn)象,然后濕存10周,目測有無漏液現(xiàn)象。
6.6 20℃±2℃放電性能 將蓄電池在20℃±5℃下放置4h,按表1規(guī)定的電流放電,測量其放電時間。
6.7 低溫及交變濕熱試驗 將電解液注入干態(tài)電池內,在溫度為-18℃±2℃條件下放置4h。在此條件下,以I 3 (A)電流,連續(xù)放電30min后,測量工作電壓,目測外觀和極端。 6.7.2 交變濕熱試驗 經低溫試驗后的電池按表2順序進行交變濕熱試驗。在交變濕熱條件下,以I 3 (A)電流放電150min后,測量工作電壓,目測外觀和端子。 表2
項目名稱 | 溫度 | 相對濕度% | 時間min |
穩(wěn)定 | 25±3 | 80~85 | 30 |
升溫 | 25±3升至55±3 | ≥90 | 30 |
高溫高濕 | 55±3 | ≥90 | 30 |
降溫 | 55±3降至25±3 | ≥90 | 30 |
常溫高濕 | 25±3 | 80~85 | 30 |
6.8 荷電保持能力 6.8.1 經過I 3 (A)恒流放電,且放電時間符合5.6規(guī)定,并得到初容量C e 的蓄電池,按6.1.4條充電后,在環(huán)境溫度25℃±5℃開路擱置21d,按6.6進行I 3 (A)恒流放電,得到余容量C e '''''''' 。 6.8.2 按公式(1)計算荷電保持能力。
6.9 空氣電極工作壽命
6.9.1 蓄電池經I 3 (A)恒流放電,且放電時間符合5.6規(guī)定方可進行本試驗,整個試驗在25℃±2℃的環(huán)境中進行。
6.9.2 蓄電池按6.1.4按充電后,以0.7I 3 (A)的電流放電3h后,測量工作電壓應不低于9V,然后按照6.1.4充電組成一次循環(huán),測量空氣電極工作壽命。 6.10 安全性 蓄電池按6.1.4充電后,對于機械再充式蓄電池,直接目視檢查外觀;對于電化學再充式蓄電池,再以0.7I 3 (A)電流連續(xù)充電3h,然后目視檢查外觀。 6.11 耐振動性 蓄電池按6.1.4充電后,緊固到振動試驗臺上,按下述條件進行試驗: a)放電電流:I 3 (A); b)振動方向:上下單振動; c)振動頻率:30~35Hz; d)最大加速度:30m/s 2 ; e)振動時間:2h。 6.12 干貯存 新制造未注液的蓄電池,在8.4規(guī)定的條件下,存放1a,然后按6.6進行I 3 (A)恒流放電,接著按6.1.4充電后,再按6.6進行I 3 (A)恒流放電。 6.13 試驗程序 按本程序進行的試驗應連續(xù)進行,試驗程序見表3。 表3
序號 | 試驗項目 | 分組 | |||
1 | 2 | 3 | 4 | ||
1 | 外觀 | ☆ | |||
2 | 極性 | ☆ | |||
3 | 外形尺寸和重量 | ☆ | |||
4 | 氣密性 | ☆ | |||
5 | 25℃±2℃放電性能 | ☆ | ☆ | ☆ | |
6 | 低溫及交變濕熱 | ☆ | |||
7 | 荷電保持能力 | ☆ | |||
8 | 空氣電極工作壽命 | ☆ | |||
9 | 安全性 | ☆ | |||
10 | 耐振動性 | ☆ |
7 檢驗規(guī)則 7.1 檢驗分類、試驗項目、試驗數(shù)量和試驗周期見表4。
表4
序號 | 檢驗分類 | 檢驗項目 | 要求條文號 | 試驗方法條文號 | 樣品數(shù) | 周期 |
1 | 出廠檢驗 | 外觀、極性 | 5.1,5.3 | 6.2,6.3 | 100% | |
2 | 外形尺寸及重量 | 5.4 | 6.4 | 1% | ||
3 | 20℃±2℃放電性能 | 5.6 | 6.6 | 500只內(含500只)抽5只5只以上00抽10 | ||
4 | 型式檢驗 | 氣密性 | 5.5 | 6.5 | 各2組 | 每半年一次 |
5 | 低溫及交變濕熱 | 5.7 | 6.7 | 每季度一次 | ||
6 | 荷電保持能力 | 5.8 | 6.8 | 每年一次 | ||
7 | 空氣電極工作壽命 | 5.9 | 6.9 | |||
8 | 安全性 | 5.10 | 6.10 | 各2組 | 每季度一次 | |
9 | 耐振動性 | 5.11 | 6.11 | 每年一次 | ||
10 | 干貯存 | 5.12 | 6.12 |
7.2 出廠檢驗
7.2.1 每批產品出廠前,應在該批產品中隨機抽樣,進行出廠檢驗。在出廠檢驗的20℃±2℃放電性能試驗中,所有蓄電池的I 3 (A)恒流放電容量差應不大于±5%。
7.2.2 在出廠檢驗中,若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時,應將該產品退回生產部門返工,然后再次提交驗收。若再次檢驗仍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則判定該產品為不合格。
7.3 型式檢驗
7.3.1 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投產和老產品轉產; b)轉廠; c)停產后復產; d)結構、工藝或材料有重大改變; e)合同規(guī)定
7.3.2 判定規(guī)則 在型式檢驗中,若有一項不合格時,應判定為不合格。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8.1.1 蓄電池產品上應有下列標志: a)制造廠名; b)產品型號或規(guī)格; c)制造日期; d)商標; e)極性符號。
8.1.2 包裝箱外壁應有下列標志: a)產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制造廠名、廠址、郵編; b)產品標準編號; c)每箱的凈重和毛重; d)標明防潮、不準倒置、輕放等標志。
8.2 包裝
8.2.1 蓄電池的包裝應符合防潮、防振的要求。
8.2.2 包裝箱內應有裝箱單(指多只包裝)、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
8.2.3 包裝方式可根據(jù)供需雙方協(xié)議,按規(guī)定方法進行包裝。
8.3 運輸
8.3.1 在運輸過程中,產品不得受強烈的沖擊和曝曬、雨淋,不得倒置。
8.3.2 在裝卸過程中,產品應輕搬輕放,嚴防摔擲、翻滾、重壓。
8.4 貯存
8.4.1 包裝完好的產品應貯存在溫度5-40℃的干燥、清潔及通風良好的地方。
8.4.2 產品應不受陽光直射,避免與任何有害氣體和液體接觸,離熱源不少于2m。
8.4.3 不得倒置及臥放,不得受任何機械沖擊和重壓。
附錄A (提示的附錄) 蓄電池外形尺寸和重量 如表A1所示。 表A1
蓄電池型號 | 標稱電壓V | 額定容量C 3 Ah | 外形尺寸/mm | 重量(帶液)kg | ||
長 | 寬 | 高 | ||||
10XKFJ60 | 12 | 60 | 272 | 116 | 122 | ≤5 |
10XKFJ120 | 12 | 120 | 388 | 116 | 175 | ≤11 |
10XKFJ200 | 12 | 200 | 366 | 178 | 260 | ≤19 |
10XKFJ160 | 12 | 160 | 490 | 165 | 280 | ≤18 |
注:根據(jù)電動道路車輛發(fā)展的需要,可增加新的規(guī)格、型號和外形尺寸。 |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