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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警示:試用期滿才簽勞動合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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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時間:2007-11-06 來源:人民網-《市場報》 收藏

  “滿簽訂勞動合同”這一條款被不少用人單位明確寫在招聘簡章上,而多數(shù)應聘的大學生根本不知道單位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一單位招聘負責人表示,這是為了避免麻煩,“省得試用不合格又要解除合同”。有些大學生也認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雙方要有個相互了解的過程,“滿了再簽合同很正常”。

  就此,勞動部門專家提醒應屆畢業(yè)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就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因此,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中剝離是不合法的。

  專家解釋,之所以有此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例如單位拒付試用期工資,求職者就可以拿勞動合同作證據(jù),向相關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同時,這和雙方相互“試用”的自由選擇權利并不沖突,因為試用期間雙方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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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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