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軟件“耍流氓”捆綁下載,輸給了堅持兩年的大學生
只想下載一款安全軟件,結果卻被捆綁下載了多款游戲?已下載的軟件強制不斷彈窗提示各種廣告跟垃圾資訊,作為用戶卻無法選擇取消?
這些網絡軟件行業(yè)亂象持續(xù)存在多年,遲遲未能得到解決。如今,一位大學生通過法律途徑,歷時兩年終于獲得勝訴和解,但這僅僅是個例,并不足以將行業(yè)痼疾加以根治。
近日,“大學生告金山毒霸捆綁安裝”經過兩年時間終于有了結果——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被告北京獵豹移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華東政法大學李同學700元賠償款,產品也增加了用戶自主選擇是否安裝的選項。
耗時兩年終和解
2018年年底,小李使用自己的筆記本電腦登錄獵豹移動官網,按照提示步驟下載金山毒霸軟件,卻被捆綁安裝了獵豹護眼大師與軟件管家兩款軟件。李同學認為這些軟件占用大量電腦內存,減緩電腦運行速度,不時彈出廣告,嚴重影響她使用電腦進行學習工作,于是決定與“金山毒霸”運營公司北京獵豹移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獵豹公司”)對簿公堂。
法庭上被告辯稱:獵豹護眼大師及軟件管家并不是捆綁軟件,而是金山毒霸的內置功能模塊,是金山毒霸產品的一部分,系為了給用戶提供更多實用、方便的功能而設置;被告在提供下載服務時,已在官網上載明該軟件的介紹,原告自身存在未事先閱讀的過錯,因此被告不存在侵害用戶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的情形;至于推送廣告的行為,因為金山毒霸是供用戶免費下載的軟件,其運營需要一定成本,且符合互聯(lián)網免費產品的行業(yè)慣例。
最終法院查明:消費者在選擇下載金山毒霸軟件時,必須同步下載及安裝“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且這兩款軟件并不能獨立卸載。因此,法院認為,“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均具備作為終端軟件的獨立性,而非金山毒霸軟件的必要組成部分,符合捆綁軟件的特征。
另外在下載安裝時,被告并未向消費者提供 “僅使用反病毒軟件”的選項,也未事先以合理方式進行告知和提示。至于被告所述的已在下載頁面展示了 “金山毒霸護眼模式使用指南”,經審查,該展示內容在頁面底部 “產品動態(tài)”一欄下,獨立于金山毒霸產品下載模塊,客觀上不足以讓消費者注意到該項內容,更難以清楚地知悉該產品將與金山毒霸產品一同下載的聯(lián)系;而 “軟件管家”的介紹更是需要在點擊該 “金山毒霸護眼模式使用指南”后才能閱覽,顯然難以引起一般消費者注意。因此,法院認為,被告在提供涉案軟件下載服務過程中,未能保障原告的知情權;如知情權未獲保障,則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顯然無法作出真正的自主選擇。
2020年5月22日,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獵豹移動應賠付原告李同學500元;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7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經上海一中院主持調解,上訴人獵豹公司向李同學支付人民幣700元。
李同學方面對外表示,后來發(fā)現(xiàn)金山毒霸捆綁軟件的行為消失了,用戶在下載安裝時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安裝“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她認為被告已作出改變,作為原告主張的目的就達到了,同意以調解的方式結案。
判決雖給到原告方支持,但獵豹移動方面否認自身的捆綁安裝行為,并稱其為“行業(yè)慣例”。獵豹移動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為杜絕類似情況發(fā)生,將持續(xù)加大提升用戶體驗的工作,在接到用戶反饋之后,對相關產品和功能存在的不足進行了整改和優(yōu)化,確保用戶獲得更優(yōu)產品體驗。
維權成本高,需監(jiān)管層發(fā)力
網絡軟件捆綁下載的“流氓”行為,在行業(yè)內持續(xù)存在,同時因消費者維權成本高、企業(yè)方違法成本低而使問題遲遲得不到根治。
根據(jù)工信部《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11年修訂),要求卸載軟件不能留“尾巴”,用戶信息泄露立即上報。另外肆意修改用戶瀏覽器、捆綁安裝其他軟件的行為也都被明令禁止。同一內容的彈出窗口,關閉后24小時內不能重復彈出。
2016年6月,國家網信辦發(fā)布《移動互聯(lián)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下稱《規(guī)定》),“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等條款均明文寫在《規(guī)定》中,但上述問題仍出現(xiàn)在今天消費者的電腦端與手機端。
此外,我國《網絡安全法》明確規(guī)定,任何個人和組織發(fā)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根據(jù)《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fā)管理暫行規(guī)定》,生產企業(yè)和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軟件之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由用戶方便卸載,且在不影響移動智能終端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附屬于該軟件的資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戶數(shù)據(jù)文件等也應能夠被方便卸載。
監(jiān)管層的打擊行動也一直在進行。
例如在2018年9月到2019年初,國家網信辦會同工信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針對社會反映強烈、侵害用戶權益的惡意移動應用程序開展專項整治,發(fā)現(xiàn)并清理7873款存在惡意扣費、信息竊取等高危惡意行為的移動應用程序,并督促電信運營商、云服務提供商、域名管理機構等關停相關服務。
今年7月播出的央視2020年“3·15”晚會,也披露了數(shù)十款手機APP收集上傳用戶隱私甚至竊取短信驗證碼的行為。
但這些年來,捆綁下載現(xiàn)象仍更換“馬甲”持續(xù)發(fā)生。比如,在微信內部打開某個外部鏈接時,會優(yōu)先誘導用戶下載“應用寶”;下載了360安全衛(wèi)士反而總是彈窗廣告與新聞資訊;下載了WPS辦公軟件反而不斷推送電商廣告。
此前,包括百度手機助手、小米應用商店等在內的多款軟件因強行捆綁推廣其他無關應用軟件、惡意“吸費”,以及未經用戶同意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等原因被工信部點名批評。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捆綁軟件雖然是行業(yè)常見做法,但并不代表合法。其從本質上說是商業(yè)推廣行為,目的是推廣軟件。違背用戶意愿的捆綁推廣本身就涉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另外捆綁軟件還涉嫌不正當競爭。
愛加密研究院院長魏超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網絡軟件捆綁下載行為核心是用戶知情權問題,在技術上并沒有鮮明特征,類似于現(xiàn)在個人信息自評估指南中對于捆綁授權的處理——即強調企業(yè)方有沒有詳細申明、用戶有沒有確認以及申明中是否詳細描述相關下載說明等責任層面的問題。
李俊慧認為,網絡捆綁下載的現(xiàn)象屢禁不止,問題一方面在于監(jiān)管部門查處較少,沒有對行業(yè)形成震懾效應;另一方面,很多用戶雖受影響,但可能轉向投訴或起訴的少,沒有形成“人人喊打”的氛圍。未來監(jiān)管部門或行業(yè)協(xié)會應加強監(jiān)管和引導,企業(yè)更要自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俊海教授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市場長期出現(xiàn)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給電腦或手機安裝流氓軟件的行為,原因第一是違法成本低于違法收益;第二是消費者由于維權成本高于維權收益導致長期以來忍氣吞聲、出現(xiàn)長期的冷漠,因為為了一條短信、一個捆綁的軟件,消費者打官司需要耗費巨大精力財力;第三是監(jiān)管出現(xiàn)漏洞與真空地帶。
此次一名學生告贏金山毒霸的案例在劉俊海看來,有助于遏制網絡軟件捆綁下載的流氓行為,但是長期來看還不容樂觀,因為此次和解是商家自愿的,達成調解也是個案,并未啟動公益訴訟,未能對全國消費者的受損進行維權。
未來要完善行業(yè),劉俊海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審判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對終端軟件侵害行為應加強對這一規(guī)定的運用,加大懲罰力度。針對“失信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的問題有必要通過審判機關的判決“提高失信成本、提高維權收益”,激發(fā)消費者主動維權的動力,形成消費者維權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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