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對現(xiàn)行知識產權制度造成挑戰(zhàn)
3D打印可謂是時下最時髦的技術之一,只需輕點鼠標,就可把汽車、飛機、玩具、服裝道具、建筑、甚至人的面孔和器官打印出來。然而,之前發(fā)生的幾起因版權問題而導致的叫停事件,給這一新興行業(yè)蒙上了一層陰影。據(jù)媒體報道,英國一商家用3D打印機制作了英國某游戲公司出品的流行桌面游戲“戰(zhàn)錘”中的人物實體模型,引發(fā)權利人不滿,游戲廠商向該商家發(fā)出了停業(yè)“命令”,系列報道引發(fā)國內外關注。
本文引用地址:http://2s4d.com/article/201705/358971.htm美國知名經濟雜志《連線》對3D打印的知識產權問題做出一個假設:當3D打印機組合一個3D掃描儀時,知識產權問題將成為一句“空話”。理論上講,如果擁有一臺3D打印機和3D掃描儀,將對任何看得見的物體通過這套組合設備進行還原,這種行為要比版權侵權或抄襲專利嚴重得多。3D打印的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分為實物(useful object & creative object)和掃描或設計生產的模型文件(file)兩種,本文從3D技術原理出發(fā),分別對其涉及到的版權、商標和專利權知識產權等問題進行探討。
3D打印技術的緣起
3D打印聽起來很新鮮,但這項技術并不是新生事物,而是已經發(fā)展了大約30年的快速成型技術(rapid prototyping)的一種。簡單而言,即設計人員通過計算機繪成的三維模型,或是以三維掃描儀對實物進行三維建模,將這些數(shù)據(jù)輸入3D打印機形成指令,使用堆疊的方法使材料一層一層堆積起來并形成最終的成品,這種技術在工業(yè)上被稱為“增材制造技術”,這類技術的特點在于幾乎可以造出任何形狀的物品。根據(jù)模型的尺寸以及復雜程度,用傳統(tǒng)方法制造出一個模型通常需要數(shù)小時到數(shù)天,而用三維打印的技術則可以將時間縮短為幾個小時,當然打印機的性能以及模型的尺寸和復雜程度也對打印時間有所影響。
為何3D打印在最近如此火爆?成本的降低和媒體的宣傳是最大助因。快速成型技術最初應用在工業(yè)領域,由于材料、設備等成本過高并沒有得到大規(guī)模應用和普及。2008年是DIY(自己動手做)制造的一個轉折點,一款名為RepRap的低成本3D打印機在當年發(fā)布,其獨特之處在于設計、制造及分銷的方式。受開源軟件模型的啟發(fā),RepRap設計也采用開源方式,也就是說,整個設計(包括硬件、電子元件和軟件)不受任何專利保護,任何人可以進行修改并共享改進成果(只要他們也免費提供)。
這吸引了大量愛好者積極參與到這一設計中來,使其不斷創(chuàng)新和改進。后來,RepRap的創(chuàng)新和派生速度遠快于同類商業(yè)3D打印機,一定程度降低了制造成本,促使個性化定制時代快速到來。2012年,美國制定了重振制造業(yè)計劃,由美國聯(lián)邦政府和工業(yè)部門共同斥資10億美元,遴選出制造領域15項前沿、前瞻技術,建立15個研究中心。2013年4月17日,“增材制造技術”被確定為首個研究中心努力的方向。
另外,媒體的宣傳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英國《經濟學人》雜志曾發(fā)表封面文章,稱3D打印將推動第3次工業(yè)革命,這一文章引發(fā)全球科技界的關注,這也成為我國3D打印熱潮的直接推手。隨后,各國主要媒體都對3D打印進行了宣傳和報道,這一技術逐漸走進公眾視線。
實物版權保護的可分性原則
3D打印領域涉及版權、專利和商標等知識產權問題,其中,關系最密切的當屬版權問題,這是由于3D打印本身實質上是一種復制,而著作權法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復制。對于實物和模型文件,應怎樣受到3種權利的保護?
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專利不保護純藝術設計,版權不保護功能,而在實際案例中,版權和專利客體的界限并不能夠清晰地劃分,這是由于有些作品既有藝術性,又有實用性。美國法院通過很多案例判決逐漸確立了一項判斷標準:可分性原則(severability)。這一原則的確立有個逐漸演變的過程:1976年,在“靠背有圖案的椅子”一案中,可分性原則表述為“如果一個物體既具有藝術性又具有實用性,版權不能延伸保護整個物體,而只能限制于該物體上能夠獨立存在的藝術特征”;在1980年,這一原則表述為“是否給予版權保護,要看藝術元素是否在該物體中起首要作用”。
在1987年的案例中,其判斷原則追溯到設計或制造意圖的考慮,表述為“如果該物體的設計元素在設計時很大程度上沒有考慮其實用性或功能性,那就可以獲得獨立的版權保護”;2004年確定的原則是至今最獲認可的,表述為“如果設計元素為非功能性的且在設計時就沒有考慮工業(yè)生產或其他實用性的壓力,是可以獲得版權保護的。如果該設計元素在設計時受到了制造和使用物體的要求或影響,他們就不太可能獲得版權保護。”比如,一個類似頭盔的美發(fā)輔助教學用具,由于頭盔具有實用性,則該頭盔不受版權保護,但是頭盔前側的面部具有藝術性,且由于該工廠在設計該面部時是雇傭了專門的設計師,沒有考慮制造用途,只進行藝術設計,因此該面部可以得到版權的保護 。
我國去年3月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實用藝術作品”被添加到了受保護范圍內,具有實際用途和藝術效果的3D打印作品的外觀將可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這對3D打印行業(yè)的有序發(fā)展極為有利。但是,怎樣具體判定一件3D打印作品兼具實用性及藝術性,著作權法與專利法對3D打印作品的外觀設計保護如何分工配合,需要等待司法解釋或配套的實施細則來更加明確。
模型文件的版權保護
模型文件可以分為掃描生成的模型文件和設計生成的模型文件,對應于實用性物品和創(chuàng)意物品,其版權保護結果不一。由實用性物品掃描生成的模型文件不能受版權保護,這是由于掃描者未有原創(chuàng)性付出,而且其打印出的產品也不能獲得版權保護;對創(chuàng)意物品掃描生成的模型文件,該創(chuàng)意物品原件具有版權,但該文件掃描者由于未付出創(chuàng)意性勞動,因此掃描文件也不具備版權,但是如果復制需要獲得物品創(chuàng)造者的允許,而不是掃描者。
對實用性物品設計生成的模型文件,理論上具有版權,根據(jù)模型文件打印的物品不會侵犯該模型文件的版權,如果不經過授權,而為了制造物品而復制文件則可能侵權。對于創(chuàng)意物品經設計而成的模型文件。毋庸置疑,文件和物品都是具有獨立的版權的。
其他知識產權問題
3D打印可能會涉及商標權侵權。如果一個已注冊商標未經商標所有者許可使用到商品中,商品就是假冒,商標也將被侵犯。3D打印面臨的難題是,盡管模型文件復制了產品上的商標,但如果消費者打印產品進行個人使用而且不進行銷售,這就不是商標使用。如果某人創(chuàng)造并公開包含有已注冊商標的模型文件,事情將變得復雜。雖然包含商標或許就是商標使用,但問題是商標(能用于制造商品的數(shù)字圖像和數(shù)字文件的一部分)是否用在注冊商品上或與注冊商品相關聯(lián)。如果復制商品不展現(xiàn)或不使用原始制造商的商標,那么這種復制很可能就不是假冒。
3D打印與專利保護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專利可以保護產品、制造方法和外觀設計,在3D打印領域,要復制的產品以及產品的外觀設計只要滿足專利的授權條件是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但是,專利權人在物理世界中維權會很困難,在3D打印這種半物理半虛擬網(wǎng)絡化的世界中,專利權人需要證明有人確實在物理世界復制了其專利產品,就更加困難。另外,和商標保護類似,專利權的保護也只限于商業(yè)使用,出于非商業(yè)目的的使用就不會造成專利侵權。
在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中,與3D打印關系最密切的應該是外觀設計專利。目前,我國正在積極爭取加入《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xié)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這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負責管理的一個專門用于簡化外觀設計保護程序的國際機制。通過海牙協(xié)定,申請人只需要以一種語言、繳納一種貨幣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出一份國際申請,即可在眾多成員國申請保護,且一份申請可包括多達100件不同的外觀設計,避免了因各國程序和語言不同所帶來的種種不便。這對于我國3D打印產業(yè)也是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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