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照明LED及最終產品應用標準的識別和完善
一、產品標準體系的組成方面
LED是一種新興的照明電器產品。LED產品包括其本身,配套的控制裝置和以它為光源的燈具產品,涉及到這些產品的標準條款主要由以下幾方面組成。
1. 產品在使用中關系到人們生命財產安全方面的條款
作為電器產品,在使用時的安全要求是國際上公認的最重要部分,在這方面,我國產品標準幾乎都等同采用IEC標準,即使是我國自己制訂的安全標準,也基本參考了IEC標準和/或ANSI等標準,并且均作為強制性標準加以頒布并實施。例如GB19510/IEC61347燈的控制裝置系列和GB7000/IEC60598燈具系列標準以及光源安全標準中的絕大多數條款均屬于這一類。
2. LED、控制裝置和燈具自身的性能要求
消費者購買產品實際是購買產品的使用功能,而產品的使用功能是靠這方面的性能條款的考核來實現(xiàn)的。作為照明用LED產品以及相應的配套產品也不例外,最新制訂的(報批稿)《普通照明用LED模塊性能要求》、《普通照明用自鎮(zhèn)流LED燈性能要求》和《LED模塊用直流或交流電子控制裝置 性能要求》標準中,光效、顏色特征、光衰、壽命和能效等指標以及燈具的分布光度和效率指標體現(xiàn)了這方面的要求。
3. LED、控制裝置和燈具相互配合的要求
這一部分標準按產品可分為:
(1)光源對控制裝置的設計要求
燈的控制裝置是為光源服務的。應該說,燈的控制裝置安全指標是最重要的,但其考核要求大部分與其它電器類同,因此比較容易理解。而作為與光源配合方面的要求相對來講其內在機理比較深奧,光源的正常工作狀態(tài)主要是靠控制裝置提供的,控制裝置與光源的配合性能好壞直接關系到光源的發(fā)光效率、發(fā)光穩(wěn)定性和使用壽命,并且影響到系統(tǒng)的綜合能效。
?。?)光源對燈具的設計要求
光源在裝入燈具后,其工作時的工況取決于燈具的設計結構。如果燈具的設計結構不合理,同樣會嚴重影響光源的正常工作和使用壽命。例如,使用LED的道路燈具,既要求燈具有良好的密封,以保證防塵、防水功能,又要求具有良好的散熱功能,以保證LED可以在諸多不利條件下,其結溫仍然處于合理的水平。
4. 電源對照明電器工作時的考核條款
作為用電器,必須遵守電源對它的考核要求,這樣才能保證供電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并且能保持較高的供電效率。這方面的考核條款有GB17625.1/IEC61000-3-2線路功率因數、電源電流諧波和GB17625.2/IEC61000-3-3 的電壓跌落和閃爍。
5、對外界的的電磁干擾限制以及抵抗外界的電磁干擾
作為用電器,應該限制對其他電器的電磁干擾(EMI),例如GB17743/CISPR15中的電源端子騷擾和輻射騷擾,同時還要能夠抵抗各種可能的電磁干擾(EMS),例如IEC61547、FCC等標準中的抵抗各種電磁干擾的條款。
二、照明用LED及其最終產品應用標準的識別和簡介
從上面介紹的有關內容可知,針對任何一種產品,一般都不是某一單獨的標準就能完整覆蓋所有考核要求的,任一個產品標準都是針對相應產品的某一方面特性,并適用于一定的范圍。一般由多個標準相互補充,引用和相互支撐,從而組成一個完整的標準體系,這是目前世界上各種標準體系都采用的慣例。
1. LED照明燈具以及最終應用產品的標準
由于我國計劃經濟遺留的行業(yè)分隔及眾多照明行業(yè)從業(yè)人員掌握的知識面較窄的原因,常會聽到一些人講“LED照明燈具以及最終的應用產品目前沒有考核的標準”,其實這種說法是很幼稚的。例如采用LED為光源的各種最終的應用產品,它們組成的燈具或自鎮(zhèn)流燈從使用功能和產品屬性方面根本沒有變化,所以目前燈具的有關標準要求也幾乎覆蓋了對它們的考核內容。目前生產的各種采用LED光源的燈具,必須滿足該種燈具對應的安全標準要求,電磁兼容要求和配光要求。另外,對該類燈具現(xiàn)場照明效果的考核標準也完全適合于此類燈具。也就是說,采用LED為光源的燈具產品(也是應用的終端產品)這方面的考核要求早已存在。只是我們行業(yè)中尚有不少從業(yè)人員沒有識別而已。
2. LED控制裝置產品的標準
在LED控制裝置方面,國際上在前年已具備了IEC61347-2-13安全標準要求和ICE62384性能要求,我國對應的國家標準已在今年完成報批稿。這兩個標準和引用的GB19510.1/IEC61347-1標準以及我國對應的EMC方面的標準,已組成了完整的對照明LED控制裝置的考核要求。另外在GB/TXXXX/ICE62384 LED模塊用控制裝置性能要求標準(報批稿)中,還增加了LED控制裝置能效考核的要求。這些標準的實施,可有效控制目前在LED限流方面經常采用電阻限流的低能效現(xiàn)狀且存在的不安全的隱患。即使對于一些對LED工作不起到限流、穩(wěn)流作用,而僅具有調整各組LED變光,變色,亮暗交替變化功能的控制裝置,也早已有GB19510.12/IEC61347-2-11《與燈具聯(lián)用的雜類電子線路的特殊要求》考核標準。應該講,已經具有的和即將頒布的照明LED及模塊的控制裝置的考核標準已很完善。
3. 照明用LED及其模塊產品的標準
針對照明用LED及其模塊,這一方面的產品標準是新興的也是需要不斷充實完善的部分。我國今年已經制訂了《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鎮(zhèn)流LED燈安全要求》和《普通照明用自鎮(zhèn)流LED燈性能要求》,這一產品因為其產品具有獨立使用且與其它配套產品相關性較小的特點,所以其標準相對屬于比較完善的。再配上適用的EMC方面的考核標準,已基本成為一個完善的考核體系。
對于照明LED及其LED模塊,今年制訂的5個標準,《普通照明用LED和LED模塊術語和定義》、《普通照明用LED模塊測試方法》、《普通照明用LED模塊安全要求》、《普通照明用LED模塊性能要求》、和行業(yè)標準《普通照明用發(fā)光二極管性能要求》(已成為報批稿)。今年制訂的這5個標準已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對該類成品的考核要求,應該說,當今年上報的這些照明LED標準頒布時,我國關于照明用LED及其最終產品的標準體系已基本形成。
三、現(xiàn)有普通照明用LED及其最終產品標準的缺陷
根據本文第一部分產品標準體系組成部分內容來審視本文第二部分目前(和即將頒布)的標準及這些標準所包含的內容可以發(fā)現(xiàn),將LED作為一種光源的一些產品標準存在明顯的缺陷,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
1、作為照明光源,因為其自身的特殊性,一定會對配合其工作的控制裝置提出配合要求,例如:在熒光燈的性能標準中以及HID光源的標準中針對每一種燈的規(guī)格都給出了“鎮(zhèn)流器的設計要求”,這樣可使控制裝置在使用時能提供給光源一個正常工作,發(fā)揮其特長,并保證光源使用壽命的合適的條件,而目前已報批的照明用LED的性能標準中卻沒有這一部分要求。
2、作為照明光源,一般都是安裝在燈具或類似裝置中才能作為商品賣給消費者使用的,由于光源工作的特殊性,也同樣會給燈具提出配合要求。例如:熒光燈和HID燈的標準中都會給出“燈具設計要求”,要求燈具設計時須注意滿足光源提出的相應要求,給光源的工作提供一個良好的工況,這樣才能發(fā)揮光源的特長,也能保證光源在燈具中的使用壽命。而目前已報批的照明用LED的有關標準中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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